*赵强律师,法学硕士、上海市民进会员、“法律服务进企业”讲师团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调研部原主任。擅长刑事案件,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 本律师致力于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注重与客户业务的紧密结合,积极寻求与客户的共同发展。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及量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补精神上的空虚。对于上述提到的什么属于恶劣?什么属于严重?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另外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