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上海民进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原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非诉讼业务领域,先后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公司管理架构、经营模式、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合法化经营等方面及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规避,公司涉诉案件的管理与应对,公司主要疑难、复杂合同的拟定和审查,形成了一套先进的、*特的法律顾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使公**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服务的质量明显得到拓展和提高,并得到客户广泛赞誉和认同。在诉讼业务领域,成功代理了数百起疑难复杂的合同纠纷、刑事、公司、房产建筑、损害赔偿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良好的诉讼效果。 咨询电话:;13564487689 e-mail:zhaoqianglawyerlawyer@126.co 地址:上海嘉定区南大街靠近塔城路;上海浦东新区浙桥路277号 公司被吊销股东未组织清算,债权人状告股东偿还借款胜诉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3、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