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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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嘉定区 嘉定新城德富路西侧1199号太湖世家大厦805;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号碧云公馆
  • 姓名: 赵强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宝山区律师事务所/上海宝山区律师/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9-23
  • 阅读量:32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  
  • 关键词:

    宝山区律师事务所/上海宝山区律师/专业合同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赵强律师,电话;法学硕士,上海市民进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原部门负责人。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劳动及房产纠纷案件等。
    【案情】
      原告: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2005年7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订购合同。2005年7月22日,A公司供给B公司电加热染色机1台,计价7000元;电加热试样机1台,计价7000元;常温常压试样机1台,计价5000元。B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10000元,结欠货款9000元。2006年4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供给B公司500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台,计价19. 8万元;300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台,计价14. 5万元;50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台,计价6.5万元;35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台,计价4. 8万元;20公斤高温高压染色机1台,计价1.8万元,合计47.4万元。合同生效预付30%;发货付40%;余款6个月内付清。B公司收货后已付款331800元给A公司,尚欠142200元,并于2006年5月11日,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江阴市兴达染整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42200元。A公司于2007年4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155962. 80元。
      审理中,B公司申请对A公司交付的印染设备压力容器容积进行鉴定,因B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作鉴定。A公司认为已交付合格证给B公司未提供证据。
      另查明:X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1月29日接举报对B公司的设备进行检查,并于同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质技监特令(2007)*00123号]责令B公司于2007年2月2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五台染色机、一台分汽包立即停止使用。(2)染色机、分汽包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3)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江阴质监局特设科。
      原告A公司诉称:A公司与B公司从2005年就发生业务往来,由B公司向A公司订购设备,A公司已依约履行完合同,而B公司拖欠货款151200元拒不归还。A公司是国家核准压力容器的生产商、销售商,B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151200元、逾期付款利息4762.80元,合计人民币155962.80元。
      被告B公司辩称:A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至今未向B公司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文件。A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申请法院委托质监部门鉴定。A公司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审判】
      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但A公司在特种设备交付B公司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交付上述文件,致使B公司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A公司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故对B公司要求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该院依法予以支持。A公司履行义务后,可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十五条、*二十五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A公司在交付买卖合同约定的设备时已附随交付了全套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的正本全部交付给了B公司,但相关的副本根据规定要求均留存在A公司处,A公司没有必要不向B公司交付。相关设备的产品铭牌现均在B公司处,A公司没有理由只交付铭牌而不交付其他单证。在本案诉讼前,B公司**提出所谓文件单证未交的问题,相反还向A公司出具了确认结欠货款的欠条,并多次订购A公司产品。B公司并非不能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而是其主观上没有去办理,并一直非法使用设备至被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使用。因此,虽然双方当时履行合同的书面手续不健全,导致A公司没有B公司直接签收相关技术文件等资料的证据,但是上述间接证据亦能够证明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相关全套的文件。(2)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对于付款没有约定相关的前置条件,B公司按约向A公司付清余款,是其单方义务,并没有A公司的前置义务在先。因此,原审法院认定B公司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B公司辩称:A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交付特种设备的合格证明、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造成B公司购买了特种设备却无法生产,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抗辩权,拒付余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种设备系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等设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A公司向B公司交付其生产的高温高压染色机等特种设备时,理应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A公司称其在交付特种设备的同时已经将高温高压染色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技术文件正本交付给了B公司,但其在起诉时又提供了上述文件资料的正本复印件并经原审法院核对与原本无异。A公司的说法存有矛盾之处,难以采信。A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B公司交付了相关文件等资料,故法院对其已交付相关文件等资料的主张不予支持。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使用登记。因A公司没有交付相关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致使B公司未能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影响了设备的正常使用,B公司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综上,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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