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

  • 15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嘉定区 嘉定新城德富路西侧1199号太湖世家大厦805;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号碧云公馆
  • 姓名: 赵强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上海股东出资纠纷律师/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股权确认纠纷律师/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9-23
  • 阅读量:378
  • 价格:3000.00 元/1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1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  
  • 关键词:

    上海股东出资纠纷律师/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股权确认纠纷律师/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赵强律师,法学硕士、上海市民进会员、“法律服务进企业”讲师团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调研部原主任;1997年获得全国律师资格,1998年获得全国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业务专长:合同经济纠纷、公**律事务等。电话,13564487689
    
    A与B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上诉人A因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人民法院(2009)沪XX(商)初字*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X月XX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X月X日,A、B公司及案外人盛X、张X、程X签订一份《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五方作为全体股东成员,共同组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股份总额500万元,B公司出资300万元,占60%,其余四名个人股东各出资50万元,分别占10%;B公司派出一名人员与其余四名股东共同负责管理C公司;四名个人股东每月工资设定为15,000元;协议未尽事宜由五方共同协商或依照《公**》解决。协议另约定了公司分红等事项。
      协议签订后,A将出资款50万元分为四笔,分别于2008年X月X日、X月X日、X月X日及X月X日交付B公司,B公司出具了收据。其余三名个人股东的出资款均是先后分三笔交付B公司,B公司分别出具收据。B公司在C公司成立验资时,将盛X、张X、程X三人各自的出资款50万元划入验资账户,同时将B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出资款350万元也划入验资账户。
      2009年4月10日,C公司成立,登记的股东为B公司、盛X、张X、程X,B公司出资额登记为350万元,其余三名股东均为50万元。
      C公司经营期间,公司重大事项均由A、盛X、张X、程X及B公司董事长商议决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C公司工资发放表上,A与盛X、张X、程X单独列在表格较上方,姓名前无相应工号,四人的工资数额相同。
      原审审理中,B公司出具一份加盖有B公司印章,经B公司董事长陈叔安签字的出资确认书,落款时间为2008年X月X日。B公司在确认书中明确,其作为C公司股东所持有的70%股份,其中10%股份即50万元实际系A出资。A否认收到过该确认书。A另称:其将出资款交给B公司后,曾向B公司询问情况,B公司称在办理注册;2009年X月左右,C公司停止向A发放工资,之后A不再去C公司工作,转而向律师寻求帮助,经律师查询,A方知道自己名字未出现在股东名册中。A另称,其对中国台湾居民在大陆投资公司需要办理的手续情况不清楚。
      A就其未被登记为C公司股东一事向B公司交涉未果,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台出资纠纷,A、B公司在庭审中均表示本案争议处理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故本案应当适用*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的规定。
      A认为B公司在办理C公司设立手续时,擅自将A的出资款登记在B公司名下,使得A未能成为C公司的股东,故请求B公司返还A交付的出资款。B公司抗辩认为,A明知其将作为C公司的隐名股东,将出资份额登记在B公司名下,由B公司代为显名,故A无权请求收回出资款。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讼争款项的性质为出资款均无异议,而出资款一旦投入用于设立公司,即成为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故该款项的取回与否,直接影响着C公司的资本是否得以维持。A未登记为C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不足以成为其收回投资款的依据,还应从A自身在设立公司时的意思表示、A出资款是否已经投入公司以及A是否以股东身份参与了公司经营等角度来综合分析认定。
      首先,从《股份合作协议书》关于A向C公司出资50万元以及A与其余三名个人股东以股东身份享有相同工资待遇的约定来看,A欲成为C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A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时,也采取了与其余三名个人股东相同的方式,即将出资款交给B公司,由B公司办理注册成立公司的手续。其次,虽然B公司较终或许出于办理手续能够更简便的角度考虑,未将A登记为公司股东,但B公司实际已经将A的出资款划入C公司验资账户,该款项已成为C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的事实可以确定。较后,A在其离开C公司之前的公司经营过程中,始终认为自己是公司股东,也实际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定,并且与其余个人股东享有相同待遇;而且,从其余股东的角度来看,B公司及盛X、程X始终认为A系隐名股东,张X则一直认为A是公司股东,故除A之外的其余出资人,均对A的股东身份持认可态度。
      基于上述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在A出资已经投入C公司,A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了经营管理以及包括B公司在内的其余出资人对于A股东身份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A可以通过申请变更登记,成为C公司的股东。A对于投资C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投资款亦已到位,现A仅仅以未登记为股东为由请求返还出资款,无法律依据。
      原审遂依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http://shanghailvshi.cn.b2b168.com
    欢迎来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嘉定区嘉定新城德富路西侧1199号太湖世家大厦805;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号碧云公馆,联系人是赵强。 主要经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婚姻案件等。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律顾问,房产离婚,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