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律师,法学硕士;嘉定城区办公。电话;13564487689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一直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两名股东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的30日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给股东查阅。 海盐县某房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成立之初,章某出资75万,占投资比例的15%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股东。2001年6月,海盐县另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房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吸纳A公司参股,并修改公司章程,确认A公司为股东,其出资额占30%.2001年8月,章某向公司提出股份转让报告,后房产公司股东大会也通过了章某股份转让的决议,但章某股份转让事宜却因故一直没有办理。2007年10月和11月,A公司与章某分别向房产公司发函,要求查阅被告财务会计帐簿和相关资料。然而房产公司一直没有答复。今年年初,A公司与章某共同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的一种。本案中章某自房产公司成立时即为公司股东,之后章某虽然递交了要求股份转让的报告,但实际并未经一定程序将其股份进行转让,因此从法律意义上仍是房产公司的股东;A公司是房产公司成立之后增设的股东,其股东地位也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鉴于A公司是中途入股,其查阅权宜限制在其入股后。据此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A公司查阅2001年至2007年度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应的会计帐簿;提供给章某查阅自公司成立时起至2007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应的会计帐簿。 由一起婚约纠纷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分析 案情: 原告汪某孟 被告姜某妹,女 被告姜某火,男,系前被告父亲 2006年正月,原告汪某孟与被告姜某妹经媒人撮合订婚。原告于2006年正月十五付给二被告见面礼44000元,*二日看人家原告再付给被告方2000元礼金,及金耳环一对。2006年农历正月十八日,原告汪某孟与被告姜某妹订婚,原告又付被告方订婚礼2000元,另打发给被告姜某妹4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8400元,期间被告方打发回原告10000元。被告实得原告方彩礼计人民币38400元及金耳环一对。由于原告与被告姜某妹在交往中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2月算帐退婚,2007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告方退回原告方彩礼24400元,其余彩礼14000元及耳环拒绝返还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剩余彩礼16100元及金耳环一对。 法院认为,原告汪某孟与被告姜某妹之间的婚约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因婚约而收取原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鉴于被告收受的彩礼,部分用于吃用,故应予酌情返还。另外,原告所诉彩礼数额其中有2100元系原告打发被告亲属的,与被告无关,故不予认定。另外,金耳环一对系原告赠送被告的,不列入返还之列。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妹、姜某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汪某孟彩礼计人民币1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