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借款纠纷律师/上海借贷纠纷案件律师/*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擅长疑难重大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案件辩护。网址 原告A。 被告B。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认曾向原告借两笔款项,数额均为人民币44500元。被告主张**笔借款是以现金还款,至2000年12月间还清**笔借款,但被告在2000年2月3日至2000年9月30日间曾三次用银行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人民币13000元,双方又没有明确约定**笔借款应以现金清偿及*二笔借款用银行存款的方式清偿,被告所主张的在同一时间段以现金偿还**笔借款、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偿还*二笔借款的主张不足采信,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曾用现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而现原告执有被告*二笔借款的证据,故认定被告通过银行存款及C的还款均是偿还原告1999年9月21日的**笔借款44500元。被告于1999年11月17日确认的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0元尚未偿还。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其于1999年11月17日确认的*二笔借款已还清,证据不足。现被告尚欠原告*二笔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0元应当偿还。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