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

  • 16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嘉定区 嘉定新城德富路西侧1199号太湖世家大厦805;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号碧云公馆
  • 姓名: 赵强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上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借款纠纷律师/上海借贷纠纷案件律师

  • 所属行业:
  • 发布日期:2021-09-23
  • 阅读量:650
  • 价格:3000.00 元/1 起
  • 产品规格:上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借款纠纷律师/上海借贷纠纷案件律师
  • 产品数量:1.00 1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  
  • 关键词:

    上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借款纠纷律师/上海借贷纠纷案件律师详细内容

    上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借款纠纷律师/上海借贷纠纷案件律师/*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擅长疑难重大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案件辩护。网址
    
       原告A。
      被告B。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认曾向原告借两笔款项,数额均为人民币44500元。被告主张**笔借款是以现金还款,至2000年12月间还清**笔借款,但被告在2000年2月3日至2000年9月30日间曾三次用银行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人民币13000元,双方又没有明确约定**笔借款应以现金清偿及*二笔借款用银行存款的方式清偿,被告所主张的在同一时间段以现金偿还**笔借款、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偿还*二笔借款的主张不足采信,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曾用现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而现原告执有被告*二笔借款的证据,故认定被告通过银行存款及C的还款均是偿还原告1999年9月21日的**笔借款44500元。被告于1999年11月17日确认的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0元尚未偿还。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其于1999年11月17日确认的*二笔借款已还清,证据不足。现被告尚欠原告*二笔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0元应当偿还。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0元。

    http://shanghailvshi.cn.b2b168.com
    欢迎来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嘉定区嘉定新城德富路西侧1199号太湖世家大厦805;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号碧云公馆,联系人是赵强。 主要经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婚姻案件等。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律顾问,房产离婚,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